附件二:《“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有关自动识别产业发展的规划和目标,全面、系统反映我国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自动识别行业自律,引导促进自动识别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是依据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自动识别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由经协会授权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协会所明确的评估宗旨,遵循所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评估对象及评估项目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科学的判断。自动识别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与评估活动。
第三条 评估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中协商议定,并在协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对象及其类别
第四条 评估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自动识别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自动识别企业是指专业从事自动识别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解决方案、咨询服务等经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自动识别企业类别是指按照《自动识别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将我国境内的自动识别企业划分为五种类型:技术研发型自动识别企业、生产制造型自动识别企业、渠道销售型自动识别企业、增值销售型自动识别企业、解决方案型自动识别企业,并分别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六条 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各类型自动识别企业的综合评估分设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AAAA级为最高级,依次降低。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推动综合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由协会统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委托评估机构负责我国境内自愿参加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活动的所有企业的申报、审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协会管理职能:
(一)建立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体系,健全审核制度及监督机制
(二)制定和发布与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工作有关的规范、标准及各项管理文件
(三)认定、授权、考核评估机构
(四)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五)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章 评估机构
第九条 按照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需要,为确保评估工作独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工作由协会授权(经招投标确定)的评估机构担任,评估机构设立相应的评估工作组,具体执行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第十条 评估机构评估工作职能:
(一)在遵循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体系,深刻理解、掌握和执行评估工作相关的规范、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严格履行评估工作的义务和职责;
(二)深入分析评估对象的行业特征,拟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以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及质量;
(三)在评估工作的申报受理、审核、评估、撰写评估报告等各环节中,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理性的评估工作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正确性;
(四)撰写评估报告时准确反映评估结果,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并与所获得的评估信息相匹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水平,尽量降低复杂性,同时满足评估工作要求;
(五)尊重申报企业提供的审核材料,不对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保密信息。如因复核或争议处理等原因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则应提前通知申报企业;
(六)建立企业评估档案,并进行科学管理与维护;
(七)对派出的审核人员进行监督,解散和撤换在审核期间发生违反审核员行为守则或出现不适宜担任审核工作任务的审核组和审核人员。
第五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主体:申报企业
(一)依据《自动识别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与企业相关条件,确定企业所属类别及申报评估级别
(二)组织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按申报评估级别缴纳评估费。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
主体:评估机构
(一)审核申报材料
(二)企业信息调研
(三)各项财务及其他指标评定
(四)专家评定
(五)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告程序
主体:协会
(一)备案
(二)网上公告
第六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违约或争议处理
(一)评估工作中出现任何违约或争议,均依据评估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中有关条款处理。
(二)评估机构如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或在执行评估工作中违背职业道德,造成重大失误,对申报企业或协会声誉构成损害,协会有权利要求评估机构进行整改,或终止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更换评估机构,并向全体申报企业公告。
(三)申报企业如在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贿赂、强迫或威胁审核人员或评估机构,干扰评估工作正常进行,损害评估机构或协会声誉,评估机构有权利拒绝对其企业进行评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生效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由协会发布或备案的有关文件作为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附属文件,与本办法具备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订、废止、解释权属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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