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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规则  

评估机构调查评审人员执业守则

为规范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调查评审人员执业行为,制订本守则。

1、前期
      1.1不承诺调查评估结论,不承诺评估等级。
      1.2所有业务介绍以《自动识别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及其子标准为依据。
      1.3不得单纯以企业规模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

2、调查
      2.1严格按《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调查操作规范》实施调查。
      2.2坚持以可追溯的客观事实和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编造数据;不诱导被
   调查者;不遗漏调查中发现的重要信息。
      2.3坚持深入基层,努力从岗位第一线获得信息和数据。
      2.4调查人员的工作关联信息不得相互保密。
      2.5保证抽样调查时的样本数量和抽样数量,尽量多取样本,并坚持随机抽样。

3、评审
      3.1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
      3.2对评分情况,评审人员之间不得保密。
      3.3认真填写“自动识别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用表”,定量指标应有具体数字,比例性指标应有分子
         分母数,定性事项应有具体定性依据。

4、回馈
      4.1坚持书面回馈与口头回馈相结合,以书面回馈为主的工作原则。口头回馈以“不足与建议”项
     为主 。
      4.2坚持重在提高的工作方针,所提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5、其它
      5.1不得收受委托方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以示意宴请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5.2未经委托方和华信恒远有关负责人同时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数据或透露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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